《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第450章)在1994年6月通过后,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称「环保基金」)随之成立,在同年8月开始运作。条例(第450章)第5条规定环境局局长担任环保基金的受托人,第7条规定成立环保基金委员会。
环保基金在下列年份获财务委员会批准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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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注资款额 |
1994 | 5,000万元 |
1998 | 5,000万元 |
2002 | 1亿元 |
2006 | 3,500万元 |
2008 | 10亿元 |
2002 | 5亿元 |
2002 | 5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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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所有非牟利机构(例如大学、社区组织、学校)均可申请。有关项目必须属非牟利性质。
自1994年8月吴氏会德丰环保基金共同资助一些获环保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环保基金资助的项目亦会被考虑获吴氏会德丰环保基金共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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